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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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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看中房子付了定金,过后却接到中介公司通知:卖方房子不卖了,请取回房款。不仅辛苦看房的精力白花了,而且还得不到半点赔偿,只因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定金条款马虎,有的根本没有此条款。
合同中明确定金条款,是为了保障遇到违约情况,追究另一方责任。上述情况的发生,正是与没有规范明确定金条款有密切关系。目前,二手房市场处于卖方市场,二手房价格涨幅快,卖方随意涨价现象严重。一旦定金条款定得不规范,买方往往吃亏。
明确规范的定金条款是一种最有保障的方式。买方付了定金,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当中一定要明确定金条款,即便在这份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因一方原因导致房屋没有成交而产生的违约事项,也不影响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合同时,意向金或定金条款应写得越详细越好,各违约条款都不能遗漏,以免造成无法追究责任的无奈结果。违约条款一般应有如下内容: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成交,则应向买方双倍返还意向金;如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成交,则由卖方没收意向金。如果协议中没有涉及此项内容,买卖双方应在附记中注明。对于房屋状况要详细填写清楚。买方也应要求中介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及产权人出售房屋委托书(原件并加盖中介公司章),审查委托人与房屋产权证上产权人是否一致。
明确定金收取方是卖方还是中介公司。一般情况下,一旦发生违约,定金的收取方是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对象。因此,不管签订的合同中标明的是定金条款还是意向金条款,都应明确谁是收取方。如果收取方是卖方,合同的主体应当是买卖方,合同中需注明甲方、乙双方。如果收取方是中介公司,应明确中介公司只是代理人身份,交付时,买方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据,该收据不仅要有经纪人签章,还应有中介公司公章。
在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还应当保管好预订协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出现举证不力的被动局面。
买卖合同中明确定金条款非常重要,买家要维护自己的权力,就要切实重视定金条款的明确事宜,权责明晰。
刊登于2003年11月6日《惠州速递》的“惠州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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