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宝典中的内容,定期在本新悦房产服务公司总部公示,并同时刊登于“惠州速递”报刊中的“惠州楼市”,让更广大客户、群众了解“房产”——新悦房产竭诚为您服务; 以下内容详情可咨询新悦房产服务公司总部。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怎办
——详情请咨询新悦房产服务公司
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负有对所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保证能正常使用和及时维修的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并且,出租人应该赔偿承租人因其未及时维修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上“债”的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从房屋租赁开始,承租人就依法取得了有权正常使用所承租房屋的债权人的地位,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依法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而其却未履行并致使承租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若出租人口头答应予以解决,但实际上未作实践的,同样要赔偿承租人因未履行而致使承租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因为口头承诺,实际上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对原房屋租赁合同又达成了新的补充协议,尽管是口头的,但也受法律保护。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影响正常使用所承租房屋的,承租有权采取减少租金或者无偿延长租赁期限的解决办法。
刊登于2003年12月4日《惠州速递》的“惠州楼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