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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程序(三) ——详情请咨询新悦房产服务公司            

若购买的房屋已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或是“房屋所有权证”,而权属人已死亡的,则在将房地产权属人办到购买方名下之前,必须先办理继承手续并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如何办理继承并将房地产权属人办到继承人名下呢?以下作简单阐述。

(一)首先,对继承行为作公证或是见证。

法律规定的有权继承的直属亲人心必须全部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场,直属亲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若合法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需签定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若合法继承人中有已死亡的,还需当地户口派出所或是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另,若死亡权属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则遗嘱中的合法继承人为唯一继承人,其他直属亲人无继承权。

(二)继承办证的材料上交市房产管理局办证。

将公证书或是见证书、经公证或是见证后的继承人身份证明等一切继承办证应提交的材料提交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核对材料无误后将材料上递市房产交易所,交易所对房屋的档案进行查档,经查档无不可进入下一步办证的现象后,结合市房屋测绘所对房屋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进行确认,待出具房屋建筑平面图后,则可连同原始上交的材料一齐上呈市领导审批。

审批完毕后,经缮证部门经过打证、计价(计算办证费用并打出缴费通知单)、校对等一系列流程工作后,则基本完成整个继承办证程序。

待发证处通知领证后,则经继承公证的合法继承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发证处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若领证人事先作了委托领证的公证,则需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发证处领取新证。

(三)进入二手办证程序

经继承办证办出继承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后,则由继承人成为新的卖方,此时买卖双方则可进入二手办证程序。二手办证程序可参考上期内容“办证程序(二)”

 

刊登于2003年12月25日《惠州速递》的“惠州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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