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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产权证可解除合同 ——详情请咨询新悦房产服务公司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前期土地出让金或各项规费未足额缴纳,也有可能是后期未办理完成综合验收,缺少任何一项文件都无法在产权登记部门取得登记。很多买房人在房屋交付时因急于使用也未深究,进住之后,欲以房产抵押贷款或欲将房屋出租、出售时,却发现因开发商缺少手续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大量的产权证办理纠纷都是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文件造成,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关于产权证办理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为: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2、合同标的物为期房的,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3、合同标的物为现房的,为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在明确了上述期限后,对开发商原因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1、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这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在买房人无法取得产权证、合同目的无法全部实现的情况下,赋予买房人合同解除权,对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将起着积极作用。  

刊登于2003-8-7的惠州速递的“惠州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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